王福与王清珍及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5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福, 1952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清珍, 1956年6月13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

一审第三人: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拥军路。

法定代表人:王继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福因与被申请人王清珍以及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福申请再审称:王福名下被拆迁房屋95.83平方米有69.06平方米属于王福的房屋,应予补偿,另有王清珍13.3平方米属虚构。因此,原判认定王福、王清珍拆迁房屋面积缺乏证据证明。王福与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因王清珍与王福、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判认定有效错误。二审时,王福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证据,二审没有开庭,剥夺了王福的辩论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原判关于王福、王清珍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有拆迁单位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经办人员证实,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吻合,王福主张其拆迁面积大于原判认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所采信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王福、王清珍拆迁房屋面积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王清珍实际修建了被拆迁的房屋,并据以领取相关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其与王福房屋合并拆迁获得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福申请再审称王清珍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王福二审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并未超出其一审主张范围,二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进行了质证,王福及其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代理人还提供了书面意见,所以,王福申请再审称二审剥夺其辩论权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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