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长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群。
再审申请人彭登和因与被申请人魏长华、许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登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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