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舒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履冬,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爱淋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爱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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