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江元、袁恋,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伦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明会,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晓君,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晓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汤燕因与被申请人穆伦海、邹明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汤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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