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源蔓,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卫华,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楼1号住房。
法定代表人:韩安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周黔因与被申请人龙卫华、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黔申请再审称:周黔与龙卫华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后,原合同已将周黔变更为龙卫华,因此,本案是转让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发包人、挂靠单位已为周黔、龙卫华办理了合同变更手续,二审判决以转让协议未经发包人同意认定无效错误。即使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二审判决判令周黔承担全部责任,返还龙卫华转让款错误。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系周黔挂靠贵州建威公司与贵州中卫导航仪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签订, 周黔周黔是实际施工人。周黔收取龙卫华100万元后将合同权利转让给龙卫华,龙卫华成为实际施工人,其实质就是挂靠在贵州建威公司名下的内部转包,应属无效合同。周黔申请再审称周黔与龙卫华之间系合同转让关系而非转包关系,转让合同有效的问题。因转包本身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转让非转包一说不能成立,其主张合同有效亦与法律规定不符,故其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周黔申请再审称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二审判决判令周黔承担全部责任,返还龙卫华转让款错误。因判令周黔返还的是其从龙卫华处取得的财产,不是根据过错明确周黔对损失的分担,故其此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周黔申请再审称二审未开庭审理剥夺其辩论权,因二审开庭并不是必须的法定程序,周黔可以通过答辩状、律师代理词等各种手段充分行使辩论权,故称二审剥夺其辩论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周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黔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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