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远龙。
委托代理人:李远泽。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李远龙。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李远泽。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诉人):田仁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诉人):肖小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诉人):田洪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诉人):田洪坤。
上列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桥坤,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永康、李远龙、李远泽因与被申请人田仁富、肖小平、田洪财、田洪坤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系因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作出(2013)兴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作出的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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