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昌龙,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焱霖。
一审被告:石峰。
一审被告:贵州金鼎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2层1号B座。
法定代表人:陆维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贺慰因与被申请人吴焱霖、一审被告石峰、贵州金鼎元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贺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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