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瑞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与贵阳铁展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4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科瑞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石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铁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E-2-5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丽(又名吴晓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申文求,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0号天王星A1座2楼。

法定代表人:安启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蓑草路98号东方金属交易中心型B-2-3。

法定代表人:刘迎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吴信明。

再审申请人湖南科瑞宏泰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铁展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吴信明票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科瑞宏泰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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