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泰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黔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科霖。
法定代理人:华敏。
再审申请人贵州金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汇资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敏、陈科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城汇资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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