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莉,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肖明春,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贵阳食尚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购物中心1F-18、3F-01、3F-02。
法定代表人覃元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英顺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英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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