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应奎,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思南元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元成,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陈业强,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贵州省思南县。
再审申请人韩继忠因与被申请人思南元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继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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