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诚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龙,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黄顺文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顺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王 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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