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秀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4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程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开文。

委托代理人:聂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芬。

再审申请人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秀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四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程公司申请再审称:远程公司对涉案争议均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经过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并向职工进行了公示培训。陈秀芬熟知公司质量管理规章,陈秀芬在包装过程中发现“白板”后停产,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指令陈秀芬边包边选,陈秀芬不听QA指示,执意停产,并且与两名工友一起停产,陈秀芬无视公司关于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包装操作规范,违反了公司关于员工行为规范的要求,在公司广大员工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远程公司据此解除与陈秀芬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远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远程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条例》对产品生产各环节均有严格的责任要求,陈秀芬等人在生产过程中因发现产品说明书存在空白页,继续生产可能引起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停产的同时将问题向现场管理人员反映,最终在领导的同意下继续生产,并完成了当天的生产任务,陈秀芬的这一行为符合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中如出现异常(包括设备、中间产品、操作等),应立即上报,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生产”的规定,而且在远程公司的生产现场管理制度中,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最严重的处罚为罚款。因此,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陈秀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陈秀芬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远程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远程公司解除与陈秀芬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判令远程公司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对远程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远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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