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冷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琴,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先龙,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龚厚梅因与被申请人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果树旅游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龚厚梅申请再审称:按照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工资差额时不应扣除“已领取的工资部分再按新规定计算后,超出部分”的,而黄果树集团提交的《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原管理处职工案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套改资表》上计算龚厚梅补资6644元是扣除的,黄果树旅游公司计算错误的数额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工资补差的文件只有“单纯补差”,而无黄果树旅游公司主张按连续正负累加的综合计算方法的总额补差规定,二审判决按照“总额补差”扣除龚厚梅已领取部分系适用法律错误。龚厚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撤销后,其职工转入黄果树旅游公司工作,各级党委及政府曾就转入职工身份及工资进行规定。黄果树旅游公司将包括龚厚梅在内的150名员工自1999年5月以来在黄果树旅游公司的工资情况统计后,上报中共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该组织部根据黄工委联议(2013)7号“中共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纪要”第九条第三点“…..1999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企业领取的工资待遇比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时期所领取的工资待遇相比较,事业单位工资待遇高的,给予补差。”的决定,按照每个员工在该期间的工资连续正负累加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当给予每个职工的补差,制作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原管理处职工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套改表》,该套改表明确龚厚梅自1999年5月至2012年12月的工资差额为6644元。虽然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撤销后,其职工转入黄果树旅游公司工作,但该批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由中共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工委组织人事部批准决定。故前述套改表是龚厚梅工资的主要依据,应当作为本案证据采纳使用。针对套改表的计算方法,二审中,中共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出具情况说明反映“补差方案是总额补差,即1999年5月至2012年1月,将职工在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相比较,总差额补差。…..对所得总额为正数的予以补差”。黄果树旅游公司根据该套改表确定的6644元进行发放并无不当。对龚厚梅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龚厚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龚厚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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