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凤冈县龙泉中学。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宗书,凤冈县龙泉中学校长。
再审申请人丁江林因与被申请人凤冈县龙泉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江林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未开庭也不接收申请人的新证据,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将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理解为一般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斗殴行为错误。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后才与其他学校订立劳动合同,二审判决认定丁江林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已受聘到他校错误。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判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经济补偿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开庭不是二审的必经程序,丁江林也没有提出二审法院拒收其提供的什么新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称二审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丁江林与余朋骏之间的纠纷,系管理人员与职工在管理活动中情绪激化后的偶然冲突,并不是被申请人对丁江林的管理常态,故丁江林申请再审称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证据不充分。二审判决认定丁江林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已受聘到他校是对客观事实的叙述,与丁江林的陈述并无矛盾,丁江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该认定错误理由不能成立。丁江林称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称二审判决未据此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丁江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申请再审,没有具体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些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不予审查。丁江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申请再审,没有提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具体情况,不予审查。丁江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申请再审,但原审并无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的违法情况。
综上,丁江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江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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