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华与舒明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4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书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舒明均。

再审申请人陈书华因与被申请人舒明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书华申请再审称:其尚未得到949747元的林地、土地补偿款,舒明均起诉其侵权,于法无据,属于污告,一审法院予以立案,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判令其将尚未领到的土地、林地补偿款执行给舒明均,显失公平,二审判决将其老宅基地、自留地及屋后果林地补偿款468981.4元与承包责任地补偿款408980元相加判给舒明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陈书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属于陈书华户的林地、耕地的土地补偿款虽然尚未发放完毕,但根据遵义县团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该笔款项累计2044666元,已经支付1306542.50元,还有738123.50元尚未支付,舒明均主张其应得的份额,一、二审判决扣除舒明均已主张权利的723308元后,按照该户人口数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并无不当。

综上,陈书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书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