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恒兴煤矿与叶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4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节恒兴煤矿,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核桃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琼莲。

委托代理人罗德财,四川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勇,1967年5月4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

再审申请人毕节恒兴煤矿与被申请人叶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毕节恒兴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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