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维军,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鱼上村。
法定代表人:谢凡聪,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
代表人:李绍彬,系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陈材与被申请人田维军、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程序中,在当事人均未对责任分配问题提起上诉的情形下,二审判决对双方责任分配进行改判,由陈材不承担责任变更为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陈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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