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秦榜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正远,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德昌,住贵州省贵阳市。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胡正远、赵德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478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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