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与胡正泽、赵德昌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4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秦榜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钦湛,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舒谊,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正泽,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德昌,住贵州省贵阳市。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胡正泽、赵德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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