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3:4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光耀,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代理人王光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7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周某某X。双方于2008年8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此后被告染上毒瘾,长期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并被强制戒毒,被告出狱后仍不知悔改,长期在外游荡,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儿子周某某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周某某X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2月认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周某某X,于2008年8月1日在贵阳市乌当区金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吸毒,不知悔改,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履行家庭义务,遂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我院,提出如前诉请。

2012年6月26日,被告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2014年6月23日,被告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帮教通知、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双方系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某X,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原告现主张离婚,但其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 个月,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不能证明被告长期吸毒或双方具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双方虽有一定矛盾,但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育有一子,离婚不利于双方所生子女的成长,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小孩着想,其夫妻感情应能和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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