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39
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办事处新添大道北段55号黔城碧水人家。

法定代表人石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星、周雨(实习),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第1、2、3、4、5栋4单元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商博军,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请:1、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中所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 铮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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