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昌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昌琼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15日在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普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昌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昌英诉称:被申请人李昌琼是申请人李昌英之妹。李 昌琼与赢胜明于2001年1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月8日生育长女赢某乙,2005年11月8日生育次女赢某丙,2007年8月20日三女赢某丁。2009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李昌琼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2011年3月15日,赢胜明病逝,三个孩子一直由赢胜明之兄赢某甲抚养。现特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李昌琼为失踪人。
申请人李昌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身份证1页、常住人口登记卡4页、户籍证明1页,用以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四个孩子的身份事项;
七星关区普宜镇木窝村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2页,用以证明李昌英与李昌琼系同胞姐妹,李昌琼于2009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七星关区田坎乡田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页、七星关区田坎乡派出所和田坎乡田坎村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1页,用以证明李昌琼与赢胜明共生育四个女孩,长女赢某甲于2010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结婚证2本、户口注销证明1页,用以证明李昌琼与赢胜明系合法夫妻关系,赢胜明于2011年5月8日死亡的事实;
证人赢某乙出庭证言:赢胜明和李昌琼共生育了四个女孩,李昌琼大概是2010年正月外出的,后来长女赢某甲也外出了,一直没有回来,也不知道在哪里,联系不了。赢胜明2011年死亡后,其余三个女孩就一直由赢某甲抚养。用以证明李昌琼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
证人赢某甲出庭证言:赢胜明和李昌琼共生育了四个女孩,因为没生育男孩,赢胜明又爱喝酒,就经常殴打李昌琼,李昌琼便因此外出了。具体出去的时间已经记不清了,大概有6年多了,一直没有回来,也联系不到。李昌琼外出后,赢胜明又经常殴打长女赢某甲,后来赢某甲也外出了,现在也没回来,联系不上。
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4,系国家户籍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书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2、3、5、6,该4份证明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所出具的书证,两位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证人证言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相印证,综合分析该四组证据,能够证实李昌琼于2009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查:被申请人李昌琼,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赢胜明,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2011年5月8日死亡,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李昌琼与赢胜明于2001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已同居),双方于2000年4月16日生育长女赢某甲,于2003年1月8日生育次女赢某乙,于2005年11月28日生育三女赢某丙,于2007年8月20日生育四女赢某丁。2009年2月被申请人李昌琼外出,从此便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至今已六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昌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昌琼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申请人李昌琼于2009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六年有余,申请人李昌英作为其利害关系人之一,有权向法院申请李昌琼为失踪人,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昌琼为失踪人。
本案依法不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500.00元,由申请人李昌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应军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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