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怀利,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大又。
原告杜祥富诉被告罗大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祥富及其代理人王怀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大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祥富诉称,1998年8月31日,原告与野鸭乡上麦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位于上麦村龙加冲地块责任地8.0049亩,该地一直由原告耕种。2012年7月,被告罗大又未经原告同意,指使朱兴奎、吴克安、刘昌平、程岗等人强行占用原告的该块地进行倒土牟利,导致原告该块地上的全部农作物及果树损毁。现该块地因倒土过多,已无法继续耕种。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对原告位于上麦村龙加冲地块责任地进行复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大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1日,原告杜祥富与贵阳市乌当区野鸭乡上麦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位于上麦村1.73亩承包地(其中田1亩,土0.75亩),该地一直由原告耕种。2012年7月,被告罗大又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的龙家冲地块(上抵林树,下至陈玉清土,左抵陈玉清土,右至龙家冲)倒土,导致原告该块地上的农作物损毁,且已无法继续耕种。故原告诉至我院,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罗大又未经原告杜祥富同意,在原告土地上倒土,导致原告土地上农作物损毁,且无法再继续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的规定,被告罗大又应当承担将该块土地恢复原状的责任,即对该块土地进行复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大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原告杜祥富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的土地(上抵林树,下至陈玉清土,左抵陈玉清土,右至龙家冲)进行复垦至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罗大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曾永生
代理审判员 黄娜娜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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