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荣与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28
原告魏德荣,经常居住地……。

委托代理人马喜荣,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德荣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喜荣、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德荣诉称,2009年北京西路改造征地过程中,原告的部份土地被征用,但由于当时金阳新区(现观山湖区)龙泉村与云岩区金鸭村部分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后经金阳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决定,争议地由云岩区国土局负责,补偿款拨付给云岩区金鸭村后按规定再付给龙泉村,再由龙泉村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争议土地地中原告的土地面积为8.2766亩,补偿款为249,814.27元,金鸭村于2010年10月11日支付给龙泉村,并由龙泉村李必友签收。

以上情况被告一直没有告知原告,由于原告没有收到补偿款,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7月23日答复申请人:“据了解,……被答复人所称的8亩土地可能涉及云岩区金鸭村与金阳新区龙泉村权属争议范围,被答复人与相关村委已就土地使用权问题诉诸法律渠道处理,其合法权益应按法律渠道确定的内容予以保障。”而在2014年9月3日原告得知,被告在2010年10月11日已经收到云岩区金鸭村属原告的土地补偿费249,814.27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为此,根据法律法规,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249,814.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时止(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止为66,617.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魏德荣起诉中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其曾经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2010)乌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魏德荣的诉请。原告魏德荣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3)筑民二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曾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魏德荣的再审申请。现原告魏德荣如仍有不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现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该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德荣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3,023元,退还原告魏德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艳(代)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