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毕节地区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学。
被执行人张永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张丽琼申请执行毕节地区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函告我院已对毕节地区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依法立案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5)黔七民初字第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刘 维 华
二0一五年八日五日
书记员 朱永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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