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聂宗福、葛永平。
被告邢某某。
原告葛某甲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宗福、葛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不到庭应诉,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甲诉称:我与被告邢某某于199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1999年2月15日生育长女邢甲、2000年1月13日生育次女邢乙、2002年3月26日生育长子邢丙、2004年1月5日生育次子邢丁,2009年2月19日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结婚以来,夫妻性格脾气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互不理睬,被告经常把原告打伤住院。被告于2012年8月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9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层楼房280平方米、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家庭户口薄登记卡、结婚证、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联名证词、千溪乡中学证明、到庭证人葛某乙、吉某某的当庭证言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被告邢某某缺席,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甲与被告邢开军于1998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1999年2月15日生育长女邢甲、2000年1月13日生育次女邢乙、2002年3月26日生育长子邢丙、2004年1月5日生育次子邢丁,2009年2月19日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夫妻性格脾气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吵架打架分居。双方于2012年8月份发生吵架,被告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原、被告夫妻分居两年,既无生活上的联系,也无经济上的往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以和睦的夫妻感情为基础。由于被告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两年,既无生活上的联系,也无经济上的往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所生四个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有利其身心健康成长;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双方到场时另案解决;原告主张的子女抚养费19万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葛某甲与被告邢开军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四个未成年子女:长女邢甲、次女邢乙、长子邢丙、次子邢丁,由原告葛某甲抚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共计100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为成
人民陪审员 郑艳梅
人民陪审员 龚运尧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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