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3:23
原告王某某。

被告聂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聂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不到庭应诉,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聂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长子王某乙,2008年生育次子王某丙。结婚以来,无共同财产,欠我姐5000元债务。由于被告经常外出赌博并与他人鬼混,不做家务不管孩子,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7月27日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我们夫妻分居三年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诉请判决离婚,并判决处理子女抚养和债务分担问题。。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登记卡、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及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被告聂某某缺席,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聂某某于2003年10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4年7月4日生于长子王某乙、2008年1月27日生育次子王某丙。原、被告于2008年8月7日到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来,原、被告性格脾气不和,被告经常外出不做家务,不管孩子,导致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互不理睬。被告于2011年7月份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原、被告夫妻分居三年,既无生活上的联系,也无经济上的往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以和睦的夫妻感情为基础。由于被告私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三年,既无生活上的联系,也无经济上的往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所生两个未成年男孩由原告抚养,有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由于被告缺席,对原告主张的债务分担问题,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双方到场时另案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两个未成年男孩: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共计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为成

人民陪审员  邓 华

人民陪审员  龚运尧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清鑫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