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林贵。
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之帆诉被告罗林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之帆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罗林贵要求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之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之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曾之帆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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