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廖良嵘。
被告曾治江。
被告李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红诉被告廖良嵘、曾治江、李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红于2015年3月27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红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红勇
")被告廖良嵘。
被告曾治江。
被告李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红诉被告廖良嵘、曾治江、李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红于2015年3月27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红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红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