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庾兴权。
被告胡 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红诉被告庾兴权、胡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红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红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被告庾兴权。
被告胡 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红诉被告庾兴权、胡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红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红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