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隆庆,湄潭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俊
")委托代理人李隆庆,湄潭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