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庆与唐书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3:04
原告廖德庆。

被告唐书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庆诉被告唐书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德庆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德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书勇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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