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3:04
原告饶某某。

被告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1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饶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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