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芬等申请执行张仁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01 03:04
申请执行人汪启芬,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申请执行人殷祖德,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被执行人张仁会,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汪启芬、殷祖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仁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定冻结了张仁会的银行理财产品鑫鑫向荣B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仁会鑫鑫向荣B款15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仁会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艳

审 判 员  薛怀志

人民陪审员  陈子林

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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