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家勇与钱学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3:04
原告钱家勇。

被告钱学余。

原告钱家勇诉被告钱学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在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家勇、被告钱学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家勇诉称,原、被告双方是邻居,原告建好住房后,被告开始修建住房。被告在建房过程中,大量水泥浆溅到原告住房墙面,导致原告墙面污损。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墙面清洁,但被告置之不理。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墙面的原状,否则赔偿其需修复墙面的费用2059元。

被告辩称,被告建房过程中水泥浆溅到原告住房墙面致其污损属实,但给被告建房的工人已经对原告住房的墙面进行了清洗,原告事后对此不予认同,但未找被告协商,因此对其诉讼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钱学余与原告钱家勇系邻居关系,被告钱学余在紧邻原告住房建房过程中,水泥浆溅到原告钱家勇住房侧面墙,导致原告钱家勇侧住房面墙45.632平方米墙面污损,需要以另刮仿瓷的方式予以修复,价格经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为22元每平方米,故所需修复费用为1003.9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自认、本院依职权作的《现场勘查图》、复兴镇观音阁村委会出具的《说明》、本院对案外人钱家友的《接待笔录》等证据载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钱学余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所用水泥浆溅到原告钱家勇住房侧面墙,致其污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受损墙面恢复方法存在分歧,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因矛盾丧失了信任基础,由被告恢复原告受损墙面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新的矛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判由被告对恢复原告受损墙面所需费用进行相应赔偿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更方便操作。对于原告受损墙面的面积及其修复费用的计算,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钱家勇住房靠被告钱学余住房侧面墙共分为四部分白色墙面和暗红色柱子,其中三部分白色墙面面积为45.632平方米的墙面受损较为明显,影响其作为黔北民居住房应有的美观;另一部分白色墙面和暗红色柱子受损则不明显,对其美观不产生影响。因此被告应当对上述三部分受损严重的白色墙面修复费用进行赔偿。至于修复费用单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同意按照每平方米22元的修复费用进行计算,即对原告钱家勇受损墙面进行恢复需要修复费用为22元/平方米×45.632平方米=1003.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钱学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钱家勇人民币1003.9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钱学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静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