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从国与廖良嵘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3:04
原告罗从国。

被告廖良嵘。

被告曾治江。

被告李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国诉被告廖良嵘、曾治江、李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从国于2015年3月27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从国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从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从国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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