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马龙远,系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毅,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用洋诉被告周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用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用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用洋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玉梅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系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毅,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用洋诉被告周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用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用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用洋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