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3:02
原告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培,董事长。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阳光水岸一期地上第一层。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修才,总经理。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阳光水岸一期地上第一层。

委托代理人廖丹,系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状,系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案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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