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光诉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02
原告刘文光,四川省三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开孝。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

法定代表人赵福其,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梁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光诉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光于2015年10月23日以证据不足和遗漏案件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光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原告刘文光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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