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德福,重庆市彭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现超诉被告王德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现超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现超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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