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久德诉犹辅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3:01
原告赵久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

被告犹辅全,重庆市万盛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久德诉被告犹辅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久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赵久德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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