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友全,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译莹诉被告姚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译莹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译莹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 智
审 判 员 罗林波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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