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炯、罗乾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3:01
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南路五段C1栋。

法定代表人刘世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朝炯,约4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罗乾分,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炯、罗乾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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