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强,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甫忠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甫忠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甫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甫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甫忠负担。
审判员 于天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雨果
")被告王强,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甫忠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甫忠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甫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甫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甫忠负担。
审判员 于天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雨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