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佐金,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梁永康,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树诉被告朱佐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安树负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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