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绍明诉王维清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3:01
原告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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