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犹某龙诉被告令狐某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3:00
原告犹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犹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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