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昌伦,花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罗泽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罗永胜,桐梓县人。系被告罗泽林之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义诉被告罗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世义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世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世义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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