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令狐荣忠诉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令狐荣忠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33元,全额退还原告令狐荣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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